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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可丽佳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1062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可丽佳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可丽佳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062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可丽佳服装网店,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宏苑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2R4W6D。

经营者:李可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可丽佳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准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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