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7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城东大禹防水材料批发部,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经营者:张保林。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城东大禹防水材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苏0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