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359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彩虹汇。
经营者:邓世鑫,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