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被执行人: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菲立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春浓路** 法定代表人:菲立斯.索利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菲立斯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1)鲁0323执71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菲立斯酿酒有限公司已按照(2020)鲁032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323执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