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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4号
案件名称2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4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越湖滨河名邸45幢101室。

经营者:邓居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花苑1幢101室。

经营者:陈少南。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月19日,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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