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群英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小夏街路东夏庄社区西临街商铺。
经营者:张青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群英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