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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56号
案件名称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56号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南区白水町36-179号。

法定代表人:竹内和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西。

法定代表人:任英旺。

被告: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朱口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钦升。

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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