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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13255号
案件名称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3255号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二十里铺村二组杨家庄子。

法定代表人:温聿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花,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35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旭。

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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