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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20505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胡思思;章吕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050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思思,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章吕鹏,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义乌市也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义乌市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因被告胡思思、章吕鹏的住所地在永康市,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也为永康市,本院认为应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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