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050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思思,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章吕鹏,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思思、章吕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义乌市也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义乌市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因被告胡思思、章吕鹏的住所地在永康市,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也为永康市,本院认为应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