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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尼普洛株式会社;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6号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ニプロ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代表人:佐野嘉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嵩,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仑,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东,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甘释良,执行董事。

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鑫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欧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以已经申请将本案并入(2020)沪73知民初111号案件一并审理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尼普洛株式会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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