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488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006。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村前大街62号之二102。
法定代表人:马石金。
被告:马石金,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石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