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再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军。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至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戴姆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瑞宝全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简称瑞宝全修理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京民申52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福田戴姆勒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田戴姆勒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元,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共同负担四千四百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元,由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二百七十五元,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瑞宝全工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共同负担三千二百七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