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90号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5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721040281。
法定代表人:潘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真功夫土菜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与桃源路交口米兰阳光10幢132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真功夫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