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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捷蒙电器厂、温州市龙湾天河驰诺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51号
案件名称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捷蒙电器厂、温州市龙湾天河驰诺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捷蒙电器厂;温州市龙湾天河驰诺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51号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捷蒙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烟台南路10弄8号。

法定代表人:孔清和。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驰诺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永强大道1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树。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捷蒙电器厂、温州市龙湾天河驰诺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另外,原告也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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