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967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孟庆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汇鑫瑞盛电子经销部。
经营者:肖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睦,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汇鑫瑞盛电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