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诗娴、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1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诗娴、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26层1单元3009室。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汪小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徐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九龙大厦1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宇,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丁诗娴,女,199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