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7刑更317号罪犯戴国锋(曾用名:代峰),男,生于1979年10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
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0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09月29日至2016年09月28日。
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一监区服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国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余元予以追缴(刑满日期:2020年08月10日)。
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20年0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累计考核四个表扬,缴纳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国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国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0年0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