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63号 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中山市天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祥丰北街3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革莲春。
被告:革莲春,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文,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革莲春之夫。
被告:中山市格兰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万联街七巷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坦云。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昱普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万联街七巷1号4-5楼。
经营者:朱坦云,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瑶族自治县。
原告王磊与被告中山市天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革莲春、中山市格兰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昱普照明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5日进行审理。
本案开庭前原告王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磊、被告中山市天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革莲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中山市格兰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昱普照明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2020年3月8日。
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原告王磊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