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南村下卓。
法定代表人:金礼君,总经理。
原审被告:绥中县绥中镇王通眼镜大世界商店,经营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新兴街二段17号。
经营者:王通。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上诉人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宇公司)与原审被告绥中县绥中镇王通眼镜大世界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宇公司未在指定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雅瑞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准许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