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79号 原告:陈超,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立成制笔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西关村。
负责人:汤立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松,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超与被告桐庐立成制笔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陈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
原告陈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