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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与桐庐立成制笔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679号
案件名称陈超与桐庐立成制笔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超;桐庐立成制笔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79号 原告:陈超,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立成制笔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西关村。

负责人:汤立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松,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超与被告桐庐立成制笔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陈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

原告陈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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