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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艳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民初430号
案件名称430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艳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陈艳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30号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图发展大厦7楼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曼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倩,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为592元,由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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