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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757号
案件名称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57号 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二社(沙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忠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家具区D-1004号。

经营者:彭永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方兴镇方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博典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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