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5241号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特斯巴赫广场2号。
授权代表人:Dr.NorbertMoritzandDr.VolkmarBonn。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
法定代表人:博乐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辉,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东头路6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U。
法定代表人:楼玉兆。
被告:佛山市华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9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一期五座2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D。
法定代表人:楼玉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周奇,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与被告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蒙西门子公司”)、佛山市华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胡耀辉以及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蒋周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使用m.xmximenzi.com域名等任何形式商业宣传与“西门子”汉语拼音“XIMENZI”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即“ximenzi”;
2.两被告停止将“西门子”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商业宣传使用;
3.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限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西门子”字号,并不得在变更后的字号中使用与“西门子”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
4.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支出6万元,合计56万元;
5.两被告在《佛山日报》上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两原告简介及商标权。
1.原告西门子公司成立于1847年,是世界上电子电气工程领域的领先企业,其业务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业务领域包含信息和通讯、自动化和控制、电力、交通、医疗系统、照明、电器等。
西门子公司最早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可以追溯到1872年。
1985年,西门子公司与中国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深度与中国合作,截止至2017年,西门子公司已经在中国建立了21个研发中心,当年在中国的总营收达到72亿欧元,在华有超过32000名员工,是中国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
2.原告西门子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是西门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机械产品、家用电器的制造和经营活动,并被西门子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在中国的企业名称权以及知识产权。
3.西门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商标权利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使用“SIEMENS”作为商标,具有很高的全球知名度。
进入中国市场后,西门子公司在1979年注册了“SIEMENS”商标,1982年将“SIEMENS”的译音注册为“西门子”商标,之后在中国成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采用“西门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经过使用和推广,西门子公司及其产品和商标已经在中国家喻户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2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认定“西门子”、“SIEMENS”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5年国家商标局认定“西门子”商标在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西门子品牌价值在福布斯品牌价值排行榜上超过130亿美元,是全球最具可持续性发展的企业之一。
二、侵权事实。
1.两被告共同侵犯商标权。
两被告均是由楼玉兆、楼晓晖两名股东成立经营的公司,西蒙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华焰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
众所周知,西蒙(SIMON)电气是西班牙品牌,在中国成立有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而西门子是德国品牌,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大多以“西门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两家公司在中国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使用m.xmximenzi.com作为公司域名,是将他人的“西蒙”首写字母与“西门子”的汉语拼音“XIMENZI”组合来使用,并通过其公司网站宣传华焰公司生产的电磁炉、燃气灶、抽油烟机等商品,明显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因此两被告构成共同侵犯“西门子”商标权的行为。
2.两被告共同构成使用“西门子”字号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被告利用www.m.xmximenzi.com网站进行宣传,在网站上明确标注佛山市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华焰公司生产的厨房用家电产品,并使用“SIINIEVETS”商标标识,将“西门子”拼音首写字母“XMZ”作为销售的厨房家电产品的型号使用。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益,原告的“西门子”既是企业名称也是驰名商标,已经为中国市场相关公众知悉。
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擅自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西门子”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宣传华焰公司经营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从而将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的品牌、产品、声誉相联系。
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注册时间较晚,华焰公司也不可能不知道原告厨卫产品和商标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将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合并为自己企业字号,且使用近似域名和近似商标,主观目的显然是利用他人企业的知名度,属于傍名牌销售策略,不仅降低自身商业信誉,而且严重降低欧美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评价,因此对此类企业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并给予惩罚性赔偿。
三、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合计56万元。
“西门子”作为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两被告通过使用与“西门子”近似的域名,并成立以“西蒙”和“西门子”命名的企业,华焰公司使用西蒙西门子公司的网站销售“XMZ”型号的厨卫家电产品,利用“西门子”的知名度谋取利益,两被告虽然是两家主体不同的公司,但股东相同,且共同实施了上述行为,是共同收益者,对侵犯原告商标权和傍名牌的不法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结合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主张本案的诉讼金额。
两被告辩称,1.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是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审批成立的企业,字号经政府部门审核,所使用的涉案域名是企业注册后字号的中文拼音,使用企业字号的拼音做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被告华焰公司只是将产品委托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销售,两被告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不管西蒙西门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都与华焰公司无关,即被告华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同时,华焰公司是于2018年6月25日才经过批准成立,将产品放到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销售也只是成立以后一两个月的事情,时间短,西蒙西门子公司也无帮助销售出任何产品;
3.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其涉案网站是2017年注册成立,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推广使用,于2018年8月才上架被告华焰公司的产品,而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不实际生产经营任何产品;
4.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不管是从书写、字母的发音都是可以明显区分,涉案域名前面有字母“sm”,商标与原告的中英文商标均不一样,两被告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质证。
两原告的证据:1.(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4978号公证书;2.西门子中国公司营业执照;3.(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4977号公证书;4.西门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介绍;5.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投资的部分以“西门子”作为字号的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示信息;
6.第G683480号“西门子”、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注册证明;
7.(2016)沪徐证经字第7354号公证书;
8.(2016)沪徐证经字第7353号公证书;
9.(2014)沪徐证经字第1547号公证书;
10.(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3910号公证书;
11.(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20315号公证书;
12.上海图书馆西门子检索报告及新闻报道;
13.福布斯等“知名企业和品牌榜单”;
14.(2018)粤广广州第116482号公证书;
15.公证费发票;
16.律师服务费发票。
本院认证: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和处理本案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5,营业执照与国家企业公示信息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3,无法核实真实性以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其他证据,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两原告成立、注册商标及相关情况原告西门子公司是1897年6月18日依照德国法律组成并存在的股份公司。
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西门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SIEMENS”及“西门子”商标,目前均属于商标续展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记载为:“西门子公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
第76660号至第76674号注册商标,均为“SIEMENS”,核定使用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均自1978年12月2日起。
第162906-162914号注册商标,均为“西门子”,核定使用在第1、9、14、15、16、17、18、19、66类的相应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均自1982年9月30日起。
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第9及第11类商品上,其中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包括灯、电热器、燃烧炉、用于清除气烟的过滤器和催化剂、烧煮具、炉灶,注册商专用权有效期自1997年4月11日起,目前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止。
原告西门子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登记住所地位于北京,注册资本90000万欧元,是西门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
西门子中国公司获得了众多荣誉:2015年北京市“十佳企业志愿者组织”提名奖,2014年世界500强在华贡献排行榜年度最佳责任企业,2014年度创新榜跨国企业创新T×××××,2014年最佳技术商业应用奖,2013年低碳先锋企业,2013年度最具影响力十大研发中心,2013-2014年中国最佳表现公司“50强”,2012-2013年度中国最受尊敬企业,2012年度商业模式创新典范奖等。
2015年12月21日,Dr.NorbertMoritzandDr.VolkmarBonn,代表西门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过公证认证。
授权委托书记载,鉴于西门子中国公司作为西门子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企业名称、域名和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但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证保全等法律行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授权人书面终止该授权。
此外,西门子中国公司在中国单独和其他公司合资成立了多家公司,部分公司及成立时间为:苏州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1994年)、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1997年)、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2001年)、西门子(上海)电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2002年)、西门子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2004年)、西门子电机(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西门子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2007年)、西门子(山东)开关插座有限公司(2007年)、西门子工业自动化产品(成都)有限公司(2016年)。
二、西门子公司的注册商标受保护情况2012年5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案,作出的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有:1.2008年5月13日,西门子公司出具《授权书》,以普通许可方式将其注册的第G637074号和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使用直至授权人书面终止时止。
2.截止至2009年6月,西门子中国公司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600多个城市,拥有遍布全国的30家售后服务中心和1000多家特约服务网点,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生产第G637074号和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两个品牌的冰箱、洗衣机、电热水器、油烟机、灶具和其他小家电。
该公司2008年支付给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费超1000万元,并在2008-2009年在《三联生活周刊》、《暸望》、《南风窗》、北京青年报、腾讯网等多家媒体上投放广告。
3.第G637074号和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国家商评委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第5367819号‘西门子XIMENZI1981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西门子公司第683480号“西门子”商标在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三、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情况(2018)粤广广州第116482号公证书内容:西门子中国公司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百度浏览器搜索“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入http://m.xmximenzi.com的网站,标题栏显示为“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的左上角为“SⅡⅣIEVETS?”,底部显示为“佛山市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点击首页的“新闻动态”显示:佛山市西蒙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公司遵循“诚信、共享、合作、双赢”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信誉第一”的经营宗旨,致力于线上线下推广高质量高安全的厨卫产品,以诚信同荣的饱满精神提供给用户最满意的产品。
”进入首页后显示有“关于我们”“产品中心”“新闻动态”“联系我们”栏目,点击“产品中心”显示的产品类别有: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集成灶,其中吸油烟机的十多款产品下面标注的名称均以XMZ-开头,具体为XMZ-Y01、XMZ-Y02、XMZ-Y03等。
点击“关于我们”显示的内容有:佛山市华焰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广东厨电制造基地之一的广东佛山顺德容桂天富来工业区,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燃气灶、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和消毒柜等产品为主的制造企业,工厂总占面积达8000平方,年生产能力达200万套。
自成立以来,……,目前拥有高级研发人员10余名,率先在行业通过国家3C认证、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体系认证。
市场表现方面,公司旗下的华焰品牌已经在湖北、重庆、新疆、山东、河南等地建立样板市场,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和建立完善的分销网点,有很多客户已经跟我们合作了5、6年并且公司长期和“钻石家电”、“慧聪家电”战略合作,也投放了华焰品牌的大量宣传广告,取得了很好的广告效应。
公司目前已同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及驰名品牌加强紧密合作,为其专业OEM生产燃气灶等系列产品,并且通过第三方外贸公司大量出口到东南亚、中东、非洲、美洲等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认为,1.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在涉案域名“m.xmximenzi.com”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西门子”对应的拼音“ximenzi”,且使用了“SⅡⅣIEVETS”的标识,产品型号XMZ是西门子拼音首写字母组合,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品牌,构成对原告第11类商品上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2.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原告的企业字号“西门子”,并帮助被告华焰公司销售厨卫家电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自称成立于2006年,宣传产品的时间也早于华焰公司的成立时间,能证明在华焰公司成立之前已经生产涉案产品;
4.两被告均共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5.对于本案的侵权行为,两原告均是共同作为权利人维权。
西门子公司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起诉,并不排斥自己也可以主张权利。
西门子公司的中文译称唯一对应“西门子”,相应的商标登记证书上翻译成中文也为“西门子”,“西门子”也是企业字号,西门子中国公司是西门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字号也是来自西门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均来自于西门子公司的授权,两原告的权利是一致的。
两被告认为,1.原告的商标有英文商标及中文商标,西蒙西门子公司只是将经审批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是企业字号的拼音,原告的商标并不享有该域名权利;
2.被告在2017年并无销售相应商品,涉案网站仅宣传使用,记载与事实不符,即使销售产品也不是销售华焰公司的产品;
3.西门子公司已经委托西门子中国公司行使权利,现在双方共同起诉,属于双重主张。
四、两被告的相关情况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为3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网络技术、网络推广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公司股东是楼玉兆、楼晓晖。
被告华焰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抽油烟机、燃气具、电热水器、电磁炉、消毒柜、饮水机,加工:五金制品。
公司股东是楼玉兆、楼晓晖。
五、其他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为律师费60000元,并提供了律师服务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西门子公司是在德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我国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活动,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两原告在中国法院主张权利,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处理。
一、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商标权的问题涉案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西门子公司,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门子中国公司是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两原告一并提起侵害其商标权的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被告所称的重复主张权利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已经举证其西门子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本院予以确认。
如前查明,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m.xmximenzi.com”,并在该域名上展示宣传相关厨卫商品。
本院认为,该域名的核心部分是“xmximenzi”,前两个字母无法识别出固定含义,但“ximenzi”在呼叫时存在对应且明确的汉语词汇即“西门子”,即是说,对相关公众而言,从“xmximenzi”接收的信息可显著识别为“西门子”。
综合考量西门子商标知名度以及西蒙西门子在网站上对相关商品标注的情形,能够达到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程度,因此原告主张涉案域名侵犯其第G683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问题本案应适用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注册于德国的西门子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原告已举证该公司对应的长期稳定的中文译名即西门子公司,而西门子中国公司属于经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西门子公司通过成立西门子中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实际经营,西门子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西门子”也正是西门子公司中文译名的延续使用,从两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规模、所获荣誉以及相关判决来看,能够认定“西门子”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西门子”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两原告均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
两原告和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均属于市场上的竞争者,对于“西门子”如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被告不可能不知晓且应该在经营中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使用与该字号相近似的字号。
但西蒙西门子公司注册使用“西蒙西门子”企业字号,且字号可以区分为含义明显不同的两部分即“西蒙”和“西门子”,被告在实际开展市场经营中,所展示的厨卫商品亦与原告产品存在重合,综合其网站上的标题栏与具体使用情形看,可以认定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与原告存在投资、控股、合作等关联关系,上述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西蒙西门子公司主张因其企业名称经依法登记故不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第七、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不得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名称只要在同辖区内不与其他企业重名一般就可以获得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进行审查时,一般不会考虑该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使用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个企业名称的登记取得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就属当然合法,登记人并不因此而享有对企业名称的绝对权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经过工商登记并非是取得企业名称绝对权的合法事由。
三、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一般而言,企业法人经过合法登记后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两被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相同,而且涉案网站上“关于我们”栏目是对华焰公司的介绍,上述情形已经明显超出了西蒙西门子公司仅帮助华焰公司销售产品的一般商业做法,两被告也没有作出双方属于各自独立运营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合作宣传推广厨卫产品时属于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关于停止侵权。
原告前两项诉讼请求所指控的被告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涉案域名之上,两被告应停止在域名“m.xmximenzi.com”上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变更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侵权情节,规范使用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西蒙西门子公司变更为不含“西门子”的企业名称,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以及原告因侵权受损的具体数额,本院在判赔数额时考虑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明显具有借助原告知名度搭便车的故意,应予以从重处罚。
但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仅能证明两被告在网站上宣传推广商品时构成侵权,该情形应和产品实物同时侵权有所区分。
再者,判赔时结合案情难易程度将原告委托代理律师的合理费用纳入考量。
综上各种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15万元。
超出的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
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域名具有较大影响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超出了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焰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域名“m.xmximenzi.com”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西门子”文字;
三、被告佛山西蒙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0元,由两原告负担4400元,两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