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61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泽欣,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泽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彭泽欣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