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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543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王建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43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欣元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人民陪审员  陈玲妹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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