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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秋爱与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136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秋爱与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秋爱;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秋爱,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经营者田辉。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吴高庆。

关于周秋爱与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周秋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

2020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周秋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秋爱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1执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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