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718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通亚百货便利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83。
经营者:吴亚通,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通亚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东莞市长安通亚百货便利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通亚百货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