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40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盛厚百货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北早现村前铭路19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盛厚百货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