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1676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忠文笔精品店,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文化用品市场78,79div> 经营者:吴忠文。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忠文笔精品店(以下简称忠文笔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忠文笔精品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忠文笔精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忠文笔精品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0元。
事实和理由:马利公司是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及“”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也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2019年11月21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市庆春路文化用品市场78、79号和直大方伯42号万安城市花园西苑10幢底层进行检查,上述两地为忠文笔精品店的经营场所及储物仓库。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两地内有马利牌水粉画颜料、马利牌国画颜料、马利牌绘画铅笔、马利牌手提式绘画板等共四类19款商品。
经马利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马利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市监罚处[2019]212号)认定忠文笔精品店违法经营合计52520.5元,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31301.25元。
马利公司认为忠文笔精品店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忠文笔精品店未答辩。
马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商标档案、杭上市监罚处[2019]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忠文笔精品店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就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马利公司申请注册第695372号“”商标,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画色;
水彩色;
水粉色;
国画色;
丙烯画颜料;
纺织纤维颜料”。
2016年1月28日,马利公司申请注册第810212号“”商标,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绘画颜料;
固体水彩颜料;
金银色颜料;
玻璃画颜料;
发泡颜料;
照相油色;
炭精粉(截止)”。
2016年1月28日,马利公司申请注册第810215号注册商标,为“”及marie's”的图形和英文文字上下组合图案,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绘画颜料;
水彩色颜料;
广告色颜料;
水粉色颜料;
国画色颜料;
丙烯颜料;
纺织纤维颜料(截止)”。
2017年8月28日,马利公司申请注册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为“marie's”的英文文字,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
调色油;
画家用金属箔;
画家用金属粉等”。
2019年11月21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忠文笔精品店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忠文笔精品店于2019年7月底8月初从义乌购入一批印有“马利”和“Maries”字样及“马头”图案商标的水粉画颜料、国画料、绘画铅笔及手提式绘画板,通过其经营场所和储物仓库销售。
根据其提供的进销存清单,这批涉案商品进货数量和价格分别为:马利牌炭画铅笔(中性)631盒、马利牌炭画铅笔(硬性)392盒、马利牌炭画铅笔(软性)930盒、马利牌特浓绘画铅笔(12B)732盒、马利牌绘画铅笔(10B)60盒、马利牌亚光铅笔528盒,进货价均为9元/盒;马利牌绘画铅笔(2H)84盒、马利牌绘画铅笔(HB)168盒,进货价均为3.72元/盒;马利牌绘画铅笔(2B)276盒、马利牌绘画铅笔(3B)144盒、马利牌绘画铅笔(B)168盒、马利牌绘画铅笔(4B)204盒,进货价均为4.2元/盒;马利牌绘画铅笔(5B)180盒、马利牌绘画铅笔(6B)300盒、马利牌绘画铅笔(7B)228盒、马利牌绘画铅笔(8B)216盒,进货价均为4.6元/盒;马利牌手提式绘画板624块,进货价为13.5元/块;马利牌水粉画颜料(7612)10盒,进货价为6元/盒;马利牌国画颜料(1301)10盒,进货价为7元/盒。
以上商品总进价为46524元。
涉案商品销售价格和数量分别为:马利牌炭画铅笔(中性)、马利牌炭画铅笔(硬性)、马利牌炭画铅笔(软性)、马利牌特浓绘画铅笔(12B)、马利牌绘画铅笔(10B)、马利牌亚光铅笔销售价均为9.5元/盒;马利牌绘画铅笔(2H)、马利牌绘画铅笔(HB)销售价均为4元/盒;马利牌绘画铅笔(B)、马利牌绘画铅笔(2B)、马利牌绘画铅笔(3B)、马利牌绘画铅笔(4B)销售价均为5元/盒;马利牌绘画铅笔(5B) 马利牌绘画铅笔(6B)、马利牌绘画铅笔(7B)、马利牌绘画 铅笔(88)销售价均为5.5元/盒;马利牌手提式绘画板销售价为18元/块;马利牌水粉颜料(7612)销售价为6.5元/盒马利牌国画料(1301)销售价为8元/盒。
自2019年7月底、8月初进货至2019年11月21日被查获,忠文笔精品店共销售马利牌炭画铅笔(中性)427盒、马利牌炭画铅笔(硬性)224盒、马利牌炭画铅笔(软性)678盒,总计销售金额为12625.5元。
按照忠文笔精品店销售价格计算,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价值为39895元。
2019年11月21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忠文笔精品店店铺及仓库内查获的标有“马利”和“Marie's”字样及“马头”图案商标的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经判定,上述被扣押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忠文笔精品店对上述《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2020年1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忠文笔精品店以低价购入一批标有“马利”和“Marie's”字样及“马头”图案商标的涉案文化用品进行销售,经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忠文笔精品店销售上述文化用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处罚:1.没收假冒的标有“马利”和“Maries”字样及“马头”图案商标的马利牌炭画铅笔(中性)204盒、马利牌炭画铅笔(硬性)168盒、马利牌炭画铅笔(软性)252盒、马利牌特浓绘画铅笔(12B)732盒、马利牌绘画铅笔(2H)84盒、马利牌绘画铅笔(HB)168盒、马利牌绘画铅笔(B)168盒、马利牌绘画铅笔(2B)276盒、马利牌绘画铅笔(3B)144盒、马利牌绘画铅笔(4B)204盒、马利牌绘画铅笔(5B)180盒、马利牌绘画铅笔(6B)300盒、马利牌绘画铅笔(73)228盒、马利牌绘画铅笔(8B)216盒、马利牌绘画铅笔(10B)60盒、马利牌亚光铅笔528盒、马利牌手提式绘画板624块、马利牌水粉画料(7612)10盒、马利牌国画颜料(1301)10盒,共计4556件涉案商品;2.处违法经营额2.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参万壹任参佰元零壹圆贰角伍分(131301.25元)。
审理过程中,经调取杭上市监罚处[2019]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的档案资料,经比对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时的照片中,忠文笔精品店所销售及储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上的“马利”和“Marie's”字样及“马头”图案标识,与涉案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商标标识一致。
另查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与马利公司签订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4000元并开具发票。
马利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6日,注册资本为226.7572万元,经营范围为绘画颜料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绘画颜料,办公文化用品,包装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销售,从事“绘画颜料、办公文化用品”专用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忠文笔精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忠文,注册日期为2002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批发兼零售;
文化用品、美术用品(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期内经营)。
本院认为,马利公司系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马利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马利公司主张忠文笔精品店销售的“马利”牌系列颜料、系列铅笔等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产品,并向本院出具了杭上市监罚处[2019]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马利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马利公司出具报告鉴定被诉侵权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忠文笔精品店销售的“马利”牌颜料及系列铅笔等被诉侵权产品系假冒马利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与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忠文笔精品店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侵犯马利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马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忠文笔精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诉侵权产品系文化美术类文具用品,属于易耗品,有一定市场需求量;
2.忠文笔精品店被查获的各类型侵权产品共计4556件,数量较大,且种类较多,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3.忠文笔精品店自2019年7月底、8月初进货至2019年11月21日被查获,共销售马利牌炭画铅笔(中性)427盒、马利牌炭画铅笔(硬性)224盒、马利牌炭画铅笔(性)678盒,共计1329盒,总计销售金额为12625.5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较大,侵权情节严重;
4.马利公司为维权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被告忠文笔精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缺席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忠文笔精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忠文笔精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由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忠文笔精品店负担3225元。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忠文笔精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