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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民初697号
案件名称697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家乐福福乐家百货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697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28644458M,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X4KU2J,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塘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建。

被告: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49882192,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标。

被告:钟楼区邹区家乐福福乐家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南大街88号。

经营者:吴良冠。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家乐福福乐家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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