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1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庆勇,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庆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