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滩区沿滩新城卢卡福乐家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板南大道龙湖壹号1号商业B区2-1.2号铺。
经营者:凌红。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滩区沿滩新城卢卡福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