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申6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集成欧派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华侨新园3栋10G。
法定代表人:许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仪,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兴洪,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系原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博大爱家厨房电器总汇(已注销)的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同吉路(和泰村第15小区厂房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许祖明。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集成欧派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集成欧派)因与被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蒋兴洪、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集成欧派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再审,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审判令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含有“欧派”字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申请人经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从交资料申报企业到领取营业执照至今已达6年,从未收到任何行政部门的批评或建议要求更换企业名称,申请人即有理由相信该企业名称并未与其他任何企业相冲突,并不存在同名的情形。
况且,申请人多年来辛勤经营,积累了不少客户资源,企业名称便是这些客户赖以信任申请人的一个无形资本,若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将带来惨重的损失。
申请人在使用本企业名称时并不存在未经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而私自使用该企业名称情形,是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正规申领该营业执照,在使用过程中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任何侵权的行为。
第二、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参与庭审活动,违法缺席判决。
申请人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不存在送达不能的问题,并不需要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
第三、申请人并未能正常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一审法院送达存在严重缺陷从而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即便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欧派家居公司存在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亦应约为人民币20000元,并非6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深圳集成欧派再审申请的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企业名称”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而本案欧派家居公司与申请人深圳集成欧派的字号均为“欧派”,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且欧派家居公司在厨卫用具、厨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
深圳集成欧派与欧派家居公司字号相同,客观上有被误认的可能,有攀附欧派家居公司字号之嫌,主观上亦有引人误认的故意。
本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深圳集成欧派侵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深圳集成欧派停止侵权,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手续,停止使用“欧派”作为字号,具有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关于送达问题。
一审法院在按照深圳集成欧派的企业注册地址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
深圳集成欧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集成欧派厨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