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9号原告:彭伟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周阳,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方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