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1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彩肤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围园新村一巷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8Q。
经营者吴明川,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227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