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5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鹏兴颜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大村七巷5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0H。
经营者李侠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鹏兴颜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