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35号原告:林振丰,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兴发花园一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6Y。
经营者:薛清洲,原告林振丰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4××××.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林振丰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