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7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化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云治,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云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3月16日,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祥彪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