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玮波烟酒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注册号500104610663136。
经营者:苏玮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玮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