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8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建杰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三段水竹街22号,经营者解仁波。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受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建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建杰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