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5层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安市潜水艇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湖西97号。
投资人:王炳吉,住福建省南安市翔云镇头梅村遊德路95号。
被执行人:陈海瑞,男,1987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炳吉,男,1984年5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潜水艇卫浴洁具厂、陈海瑞、王炳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终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终91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