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50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五福路中盛购物广场一楼。
注册号:370881600219342。
经营者:王超。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新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五福路中盛购物广场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W。
经营者:高广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静,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曲阜市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济宁市任城区新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目前,原告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己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曲阜市包罗万象饰品百货店,其经营场所并非曲阜市五福路中盛购物广场一楼,该经营场所另有其他经营主体,故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