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民初21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吉洪祥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德国际7#B幢7-29号。
经营者:吉洪祥。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吉洪祥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吉洪祥餐饮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