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521执170号移送执行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东营市康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向南5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97339044U。
法定代表人:石兴国,总经理。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鲁0505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单位东营市康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兴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东营市康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移送执行机关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
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0年1月20日、2月3日、4月26日,本院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无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0年2月18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石兴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
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