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兆裕通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二楼A1-13号。
经营者:陈士奇,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兆裕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