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8号 原告:临海市永恒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靖江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宁波海连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长洋工业区89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海市永恒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连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临海市永恒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永恒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海市永恒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