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8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四川汉丰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丰镇阳关村9社。
法定代表人:兰竹梅。
被告:三台县乐安镇新街夏敏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三台县乐安场镇新街。
经营者:夏敏。
被告:郫都区心怡酒行,经营场所四川省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交易区21栋1、2号。
经营者:余艳。
被告:郫都区禾美酒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二期(2013)区34-21、22号。
经营者:杨火明。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汉丰源饮品有限公司、三台县乐安镇新街夏敏副食店、郫都区心怡酒行、郫都区禾美酒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