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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晓,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橄榄城都市广场A座负二层。

负责人:于海娟。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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