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晓,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橄榄城都市广场A座负二层。
负责人:于海娟。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橄榄城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