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3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岗头工业区大埔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616187。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科耐特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申请将原诉讼该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金额的数字变更为5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