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知民初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喻培春厨卫用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建设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3MA63U1NA5A。
经营者:喻培春。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喻培春厨卫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